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1)~(3)题。(2015年卷三第86~88题)
多选题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法律行为的成立。案例中委托合同是乙丙之间签订的,乙公司为委托人,丙公司为受托人。王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委托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代表乙公司,其本身作为法人机关,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的,旨在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为。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承诺函,没有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不能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故D项正确。
多选题
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权处分、代理。《房屋预定合同》中,约定张某向丙公司购买A区的商品房一套,而A区的商品房归甲公司所有,B区的商品房归乙公司所有,丙接受了乙公司的委托,丙只能出售属于乙公司的商品房,因此,丙向张某出售甲公司A区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B项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屋预定合同为预约合同,在进行了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可参照此司法解释的精神,房屋预订合同中,尽管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但是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故A项错误。丙接受了乙的委托,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属于间接代理,但是,丙只能销售属于乙公司B区的房屋,预定合同中,丙销售了甲公司的房屋,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不是有效代理,故C项错误。对于张某而言,由于其查看了《合作开发协议》与《委托书》,委托书是乙丙之间的合同,而位于A区的房屋归甲公司所有是一个明知的事实,因此,不能主张自己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丙有销售甲公司A区房屋的权利,不构成表见代理,故D项错误。
多选题
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债权让与。房屋预定合同是张某和丙公司签订的,并且丙公司接受乙的委托,独立对外订立销售合同,张某与丙签订了合同,并且向丙支付了30万价款,因此,当丙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张某退还30万元。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此时,李某就是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丙应当向李某返还。后来,张某再将债权转让给方某的行为不能使方某获得债权,因为,此时张某已经不享有债权,故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