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