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决定利用外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该事务所不应同时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