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
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
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的学理,在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人如不全体参加诉讼,就会影响查明案件事实,难以做出正确的裁判,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得不到保护。本案中,丙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二审法院应该通知丙参加诉讼。在丙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鉴于对丙的上诉权的保护,法院不应该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也不可以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做出判决,所以ABC三个选项均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选项正确。
在复习本题时,应该注意司法解释中对与此相似的情形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