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魏某、梁某、张某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通饭庄",2003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3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通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某提出退伙,魏某、梁某二人不同意。张某于2004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通饭庄。2004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2005年1月1日归还。王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5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通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问题:
问答题 被告方张某认为,自己已于2003年底退伙,故顺通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某、梁某承担。张某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应对退伙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此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故其辩称没有理由。
【答案解析】 张某虽于2003年底退伙,但他应对在此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对此之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2003年底退伙时,顺通饭庄尚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未还,故张某对饭庄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其退伙之后向王某借款2万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问答题 被告方魏某、梁某认为,张某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顺通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某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魏、梁的辩称有理由吗?
【正确答案】没有理由。张某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张某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退伙是自愿的。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张某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张某在 2003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魏、梁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张某的退伙有效。 但是张某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
问答题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某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正确答案】没有道理。王某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顺通饭庄的亏损。
【答案解析】 不能就王某借款给魏、梁二人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一事,认定王与魏、梁之间为合伙关系,王某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1万元亏损,无义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事利益、共担风险。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本案中,王某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魏、梁均要还本付息,王某对饭庄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担亏损,故王某与魏、梁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所以,对于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没有义务承担。
问答题 本案的被告是谁?
【正确答案】被告是顺通饭庄。
【答案解析】 《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另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0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张、魏、梁三人成立的合伙组织依法核准登记了"顺通饭庄"的字号,故应以顺通饭庄为被告。
问答题 设张某于2003年底突然死亡,张某的妻子吴某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条件有二:①原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魏、梁二人同意;②吴某愿意成为合伙人。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可见,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吴某成为合伙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合伙协议有事先约定;二是吴某本人愿意成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