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是可以排除的?______
  • A.挪用公款罪
  • B.挪用资金罪
  • C.违法发放贷款罪
  • D.高利转贷罪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不能成立为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中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甲不符合。高利转贷罪中的转贷的资金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甲贷给其他单位的资金是本单位的资金,不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因此,不成立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