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请回答:
多选题 若乙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______
  • A.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B.乙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 C.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D.乙是本案的证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因为这时若债权受让人败诉,则债权转让人很可能会承担其赔偿责任。因此,若乙参加诉讼,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多选题 若乙参加诉讼,则可以进行下列哪种诉讼行为?______
  • A.申请回避
  • B.申请财产保全
  • C.请求调解
  • D.在法院判决自己向丙承担责任时,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申请回避、请求调解、申请财产保全,不得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只有D项正确。
多选题 若丙一并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 B.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 C.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 D.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考查被告诉讼地位的确立,《民诉意见》第40条第6项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享有独立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因此,A市支行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其所属的城市银行应诉,故B、D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不管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时,债务人和保证人是共同被告。因此C项错误,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