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11年,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经营速递业务的德馨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300万元人民币出资,乙以一座四合院的房子作价35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200万元出资,丁、戊分别以现金100万元、50万元出资。
公司成立后,甲任董事长,丁担任公司的监事。之后,公司发现,丙的知识产权实际价值仅有20万元,存在虚假评估现象。乙的四合院是其从朋友那借的,并不是乙自己的。
此后,股东戊不幸在一次车祸中死亡,留下一个6岁的儿子。在对此事的讨论中,丁认为戊的儿子年龄过小,无法正常参与股东会的经营决策活动,因此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于网购规模的扩大,速递业务也越来越火爆,公司经营效益较好,一直到2017年公司连续5年赢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17年1月起,董事长甲热衷于赌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上心,并且还挪用公司资金用来赌球,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开始大规模下滑。2018年开始公司出现亏损,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2018年5月,鉴于德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对管理层失去信心,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问答题
1. 丙的知识产权存在虚假评估,应当对公司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丙对公司负有补足差额义务,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因此,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首先向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 乙的朋友能否向公司主张返还四合院?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司因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四合院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构成善意取得,所有人不得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 丁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丁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其他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公司章程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丁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4.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义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5. 对董事长甲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和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甲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6.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对内或者对外转让的方式转让自己的股权;二人也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此可知,在小股东丁、戊的利益不能在公司得到保护时,可以考虑的途径包括:将自己所持有的德馨公司的股权通过对内和对外转让的方式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从而使自己能够退出公司;丁、戊合计持有的股权达到15%,二人也可以在德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联合起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