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犯一般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甲于2003年12月22日犯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甲于2010年12月22日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2年。本案中,对甲予以追诉的最后日期为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追诉期限为5年(从2010年12月22日起算截至2015年12月22日)。甲所犯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追诉期限为15年(从2003年12月22日起算至2018年12月22日)。《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据此,甲所犯的抢劫罪,其追诉期限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从2010年12月22日重新计算抢劫罪的15年追诉期限,此为追诉时效的中断。2010年12月22日加上15年,应截至2025年12月22日,因此,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