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问答题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依照学界通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方式有明显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征;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前者的范围更广一些。(4)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少数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本单位成员共同分得国有资产。在本题中,题干虽多次指出“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但真正对定罪有决定性影响的还是谁能最终谋得利益。由于绝大多数职工并未持有股份,因此这100万在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时,绝大多数职工并不能获取利益。因此本案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问答题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关于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司法实践中,以犯罪总额说为基础对两种学说进行了折中,明确指出以犯罪总额说对集团贪污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定罪处刑,并采用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处罚原则。由于犯罪总额说满足了共同犯罪原理的理论要求,同时也曾得到司法解释的采纳,目前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依照该说,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在本案中,徐某与顾某参与实施了针对所有101万的贪污行为,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1万。
问答题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采纳了控制说的观点,该纪要明确指出: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具体到本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之后,该100万元资产即脱离国资部门的控制。此后,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即该资产没有为犯罪人所实际控制,因此对于这100万元的贪污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问答题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贿的主体不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为属于个人行贿。因此在本案中,徐某和顾某虽以单位的财物行贿,但仍属于个人行贿。
问答题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本案所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无需数罪并罚。
问答题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故意;(3)必须有共同行为。另外,根据共犯理论,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尽管周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而提供便利并分得赃款,因此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