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谁的小刀。赵某骂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刘某先动手打赵某面部一拳,赵某即朝刘某面部还击两拳,随即两人被同监舍服刑人员拉开。经鉴定,刘某鼻骨骨折明显移位,损伤为轻伤。
[问题]
问答题
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案中赵某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对于本案有如下几点意见:
首先,刑法的总则和分则是有机整体,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不能机械地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赵某故意伤害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但是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其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不但有社会危害性这一“质”的要求,还有“量”的要求,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需要考虑诸多综合因素,不能仅仅局限于危害结果。《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存在以下诸多情节:第一,赵某辱骂被害人事出有因,赵某在自己的床下发现在监狱里严禁携带的小刀是案件的导火索。第二,刘某有重大过错,刘某不但携带违禁品而且在与赵某发生争执后先动手打赵某。第三,本案虽然是赵某和刘某相互斗殴,但是赵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刘某先动手打赵某,赵某立即予以反击,当被拉开后,赵某并没有进一步侵害刘某。因此,赵某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最后,既然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应当对赵某执行死刑。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林某,男,35岁,工人。2000年3月林某窜人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3000余元,2000年4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林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上述盗窃行为外,还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首先,2000年2月12日在富裕小区的一家住户内盗窃的犯罪事实:在该户的保险柜中看到白粉(海洛因)就顺手带上,回家称重后发现竟有100克;拿走保险柜里一张信用卡,并用这张信用卡支取了5000元钱。其次,1999年7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在林某的协助下,司法机关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
[问题] 对以上案件事实应当如何评价和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在百货公司里秘密窃取价值3000余元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禁物品也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将海洛因100克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由于盗窃的是违禁品海洛因,在量刑时不计数额,而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量刑的轻重。
(3)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盗窃信用卡并支取了5000元钱,构成盗窃罪。
(4)对于上述盗窃行为构成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同时在量刑时考虑盗窃海洛因的情节。
(5)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伙同王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由于存在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两个加重的量刑情节,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因此,对于林某应当按照盗窃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6)根据刑法的规定,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因为盗窃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交代2000年2月12日的盗窃行为,其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同种类的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交代的抢劫行为,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构成立功。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且王某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故林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的规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于林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