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总额中包括从境内居民企业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200万元以及甲公司转让国债取得的转让收益25万元;
(2)在计算利润总额时,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扣除;
(3)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已计入销售费用扣除;
(4)在计算利润总额时,甲公司直接向某灾区捐赠的3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扣除;
(5)在计算利润总额时,甲公司通过市民政部门向某灾区小学捐赠的13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扣除。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甲公司转让国债取得的转让收益25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3)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加计扣除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4)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额(20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5)甲公司直接向灾区捐赠的30万元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6)甲公司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小学的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120=10(万元)。
(7)甲公司2016年应纳所得税额=(1000-200-40+30+10)×25%=200(万元)
(8)甲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188=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