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其报告内容不包括( )。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的执行情况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解析: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