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则。
【正确答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诉讼时效的计算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期间。但对该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遵守特别的规定: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2)原告和被告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2)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3)管辖法院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4)中止审理与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5)诉讼方式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