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到船长处要求签发提单。船长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对装入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货物包装是旧袋子”、“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知”。托运人认为,船长的这种批注使该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无法凭此提单议付货款。要求删除上述批注。船长不肯,于是发生争议。请问,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处理此案应掌握两个原则:第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应托运人要求,应当签发提单。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因为某些原因拒绝签发提单,或签发后扣押提单,造成发货人无法议付货款,或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剥夺了发货人信用证下的议付货款权力。对此,承运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承运人应签发什么样的提单。根据提单相关法律,承运人必须如实签发提单,对在提单上添注虚假信息的,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托运的货物外表有不良状况的,承运人应如实批注在提单上,但这种批注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银行议付时是不会接受此种提单的,因此,托运人会十分关心提单的清洁问题。但是,也不是说承运人在提单上的任何批注都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诸如包装是旧的、货物数量是发货人提供的、对货物质量不负责任等,不视为不清洁提单。
所以,本案中承运人的批注属银行可接受的,发货人不必为此与承运人争吵。退一步讲,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进行如实批注,而不管托运人能否顺利议付,要保证顺利议付,就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发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