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中A项水云天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分为两部分,并非其全部资产,由此可见水云天公司继续存在,故不构成公司的解散事由,A项正确。B项中云林公司被凌云公司兼并后,成为凌云公司的子公司,并未归于消灭,不构成公司解散事由,故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故C项不构成公司解散的事由,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因此D项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