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取得一张北京大同有限公司开出的可背书转让汇票,该票据承兑行是上海虹口区工商银行。甲到青岛出差时不慎将该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后发出催告,公告期为70天。到第80天,仍无人申报权利,该法院于是判决除去原票据上的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关于本案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96条、第199条,《民诉意见》第232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B项的前半句陈述恰是对公告期间的要求,而不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