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试述共同危险行为。
 
【正确答案】(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该人是谁,故而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之处 受害人仅仅知道哪些人参与从事了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具有危险的活动,但根本不知道(或不能断定)具体引发损害的是参与人中的哪一个人或哪一些人。 (3)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存在损害。这是所有侵权赔偿责任必备的要件,共同危险行为也不例外。所谓损害,包括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对此,受害人负证明责任。 ②不存在共同故意。在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顺序上,前者优先。只有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的时候,才考虑能否适用共同危险行为。所以,没有共同故意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主观要件。 ③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 a.共同危险行为中必定存在数个参与实施危险行为之人,其人数至少应为两人。如果只有一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b.二人以上实施危险行为中的“实施”,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c.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导致他人权益遭受特定损害的危险性。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全部行为人要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这些参与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④因果关系不明。只有加害人不明即择一的因果关系形态时,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4)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就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①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行为人就全部或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共同危险人内部应当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份额,不能确定的则平均承担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5)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共同危险行为中,除了一个或多个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真实的因果关系外,其他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的是“可能的因果关系”。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人有权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