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万科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科住物业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当选。
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B选项符合第一项规定,业主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无效,B项正确,不当选。
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C项错误,当选。
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项符合本条规定,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