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项商标权出租给乙企业,租期是5年,每年末收取租金30万元。该商标权是甲公司2008年7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采用直线法摊销。甲公司因该项出租业务每年需要交纳营业税1.5万元。假定不考虑除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2011年因该业务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
30
18.5
10
8.5
影响甲公司2011年营业利润的金额=30—100/10—1.5=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