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甲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7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构成常设机构),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含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并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中国境内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法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所得额计税的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为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合计数。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360÷(1-15%)×15%=63.5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3.53×25%=15.88(万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纳增值税=600÷(1+6%)×6%=33.96(万元)
问答题
计算甲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3.96×(7%+3%+2%)=4.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