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只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
[解析] 《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