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是一家由乙公司、丙公司等6家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06年1月1日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乙公司以一项专利出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2010年1月,为了实现公司跳跃式发展,董事会拟向股东会提出如下议案:先申请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再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为40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为了顺利融资,其中2000万股为优先股,价格为0.95元每股;其余2000万股以每股2元的价格发行,溢价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资本金。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0年2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另外,还一致作出决定,于2010年4月8目举行股份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4月28日,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股东林某为购置豪宅,要求甲公司董事A为其提供担保。董事A遂将甲公司配备给其的一辆宝马轿车及持有甲公司的股票交给顾某作质押,担保林某与不知情的顾某之间的200万元借款。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拟租用股东丁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包括丁公司的派出董事B。B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4票攒成、1票反对。2010年年末,公司净资产增至9000万元。201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为控股公司乙公司的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董事B、董事C明确对该决议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公司债券45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债券在5年内必须全部转换为股票;并决定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另外该次股东会还根据控股股东乙公司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1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问题]
问答题
乙公司是否可从继续使用其出资到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可以。因为乙公司以该专利出资后,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此时专利权应由甲公司享有,乙公司无权继续使用。
问答题
甲公司董事会在2010年1月拟向股东会提出的议案内容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公司股票尚未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能申请上市;(2)股票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金额;(3)发行股票的溢价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而不是公司资本金。
问答题
甲公司在2010年2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董事F、董事G的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案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2)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案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3)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4)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即特殊决议通过。
问答题
在乙公司股东林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顾某能否就甲公司的宝马轿车和股票行使质押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顾某对宝马轿车可以行使质押权,因为顾某属于善意第三人,该质权有效;但对于甲公司的股票不能行使质押权,因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在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后质权才能够设立。
问答题
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丁企业的租赁事项?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案中,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赞成票为4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问答题
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若甲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该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B、董事C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问答题
甲公司2011年2月1日的临时股东大会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发行债券数额过高。《证券法》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公司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而只能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2)要求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投资者必须在5年内转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债券投资者有是否转换的选择权,甲公司不能强行要求其转换。(3)通过临时增加的增选1名公司董事的议案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