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试述《可再生能源法》与相关能源立法的协调。
【正确答案】我国已经颁布了直接规范能源关系的四部法律,包括《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 和《可再生能源法》,其中,《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和《节约能源法》有着直接性的密切关系,因为,《电力法》和《节约能源法》都包含了一定程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内容。 (1)《可再生能源法》与《电力法》。一般说来,可再生能源资源大都可以转化为二次能源即电能,而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一定规模和一定电量时,就需要进入公共电网进行输送。 因此《可再生能源法》在第四章和第五章确立了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这是它与《电力法》相衔接的地方。《电力法》是调整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电力法》制定于 1995年,《电力法》实行十几年来,存在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它至少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电力法》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只进行了极为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它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只作为解决农村电力供应的手段来对待。然而,我国目前已将可再生能源作为重要替代能源,而且提出了再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占15/%的比例这一目标,显然,《电力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在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一章的第48条中,也规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第二,《电力法》关于并网发电的规定与《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存在着冲突。《电力法》第22条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的并网运行要求,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此规定与《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有三点不同:其一,《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态度只是提倡,而《可再生能源法》第13条则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显然,《可再生能源法》就不仅仅是提倡,而是要求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和措施加以支持。其二,《电力法》规定只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才可以提出上网要求,而《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和全额收购制度,只要求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对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加要求。其三,《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而《电力法》对此没有涉及。其四,《电力法》第36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 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这里的成本不包含环境损失,没有体现真实的成本,不合理地扩大了非可再生能源电价对于可再生能源电价的优势。上述规定暴露出《电力法》存在着过时以及规则不明确的问题。因此,正在修改的《电力法》应充分体现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要求,应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相关问题作出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圳增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竞争优势,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2)《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因节约能源、提高能效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能源单行法。与其他能源单行法调整某种具体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关系不同,《节约能源法》被认为是“第二能源法”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没有能源基本法的国家,《节约能源法》一般都是被当做能源基本法来看待的。《节约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法》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有利于遏制对传统化石能源的过度使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力求在保障能源安全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作用。不同之处在于《可再生能源法》是“开源”的手段,而《节约能源法》是“节流”的手段。 我国的《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进行了修订。《节约能源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节约能源法》的这个规定意指既要节约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也要节约电力、热力等二次能源。在应当节约的一次能源中,只有生物质能是可再生能源。这是因为太阳能资源和风力资源、海洋能资源都是真正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资源,对这些资源不仅不需要节约,反而要鼓励使用。从对这一法律文本的解读中,可以看到,对于电力、热力无论取自于不可再生的还是可再生的资源,都属于节约能源法规范的对象。《节约能源法》又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这样一来,就可能会产生歧义。因为从字面上看来,似乎节约能源不包括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节约。在同一部立法中,一方面规定要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又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至少在文字表述上是存在着矛盾的。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首先,立法与习惯上对可再生能源资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混同使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条对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定义是:“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个定义实际上没有揭示可再生能源的内涵,只是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表现形式和外延。国家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就主要是鼓励利用风资源、水资源、太阳资源、生物质、地热、海洋等资源,并把它们转换成能源。由于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可再生性”,因此,国家鼓励开发利用。但是一旦这些资源转换为能源,则应当节约使用。因此,目前的《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这种笼统的表述均有问题,《节约能源法》没有考虑到能源与能源资源的区别在《节约能源法》中意义;《可再生能源法》也没有考虑与《节约能源法》的关系。因而这两部立法均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力求做到科学、严谨。其次,《节约能源法》没有厘清节约能源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关系。《节约能源法》第4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可见,能源节约和能源开发是两个彼此区别和独立的问题,节流和开源虽有关联,但开源并非节流的手段。《节约能源法》第7条的规定显然是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节能的手段了。而实际上,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典型的开源手段,而不是节流的手段;如果说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具有节约的功能的话,只是节约了对化石能源的使用,如果在此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节能,既与节能的目的相违背,也使得《节约能源法》的规定自相矛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