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日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9月30日甲得知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暂不交货,甲行使的是( )(2019年一专一第39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由上述确切事由感到不安是可中止履行,此种权利理论上称为不安抗辩权.故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