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省属国有独资硫酸厂因生产连续多年向大气中超标排放废气,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受害居民代表多次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制止该厂的排放行为。鉴于此,2000年7月,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做出了限期治理的决定。由于企业是微利企业,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困难,所以,为在限期治理阶段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硫酸厂与张工程师签订了包含很多优惠条件的承包合同。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为:“鉴于该厂设备陈旧又是微利企业,为鼓励和支持承包人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问题:本案中都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
【正确答案】第一,本案中,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承包合同无效。
第二,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所以,本案中,市环境保护局是没有权力决定企业的限期治理的,如果硫酸厂确系严重污染企业,应根据硫酸厂的所属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其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