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政策性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解析:《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