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此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态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乎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    )是正确的。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正确的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