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1.2002年5月2日至2004年1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行)和某市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先后签订借款合同7份,总金额为131.5万元,每份借款合同上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借款期满后,造纸厂已还2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11.5万元及利息。7份合同中,其中2004年4月11日所订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1.5万元,实际借出44万元,超过合同约定22.5万元。另外,由于造纸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与市农行协商,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但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因催款无着,市农行以造纸厂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造纸厂偿还借款本金111.5万元及利息,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市农行与造纸厂及保险公司签订的7份担保借款合同均属有效,但市农行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向造纸厂贷款22.5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市农行与造纸厂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因此,保证人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造纸厂归还市农行借款本金111.5万元以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的担保法问题有两个:合同担保责任的范围;
   (1)合同担保的责任范围问题。首先,应当根据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数额或范围,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担保范围或约定不明确时,才由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显然,市农行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数额,向造纸厂多借出22.5万元,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担保责任范围。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关系问题。市农行与造纸厂未经保证人保险公司的同意所达成的延期还款协议是保证人得以免除保证责任的直接原因。因为,主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协议变更,将影响到保证人的利益,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故担保法作了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