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简述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网络侵权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它既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益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行为人的单独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网络用户在有关的网站上发布诽谤、侮辱他人的言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知情,受害人也没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则由网络用户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①部分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后者取下侵权信息,以阻止公众访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对于在接到侵权通知前造成的损害,应由实施侵权损害的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②全部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