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10年,资产总额2000万元,职工80人(其中残疾人员20人)。2015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
    (2)应扣除产品销售成本3200万元,与租金收入有关的费用支出220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3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90万元:
    (4)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
    (5)发生管理费用350万元(其中含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业务招待费30万元):
    (6)转让股票取得收入250万元,该股票的原购进价21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7)全年工资总额192万元,未计入上述成本费用中(不考虑三费);该企业全体职工(含残疾职工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
    (8)营业外收入60万元(其中含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20万元);
    (9)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2万元;
    (10)从境外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45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了20%的所得税;
    (11)2015年1~4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0万元。
    要求:根据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1)财务费用中允许列支的利息=22.5÷3÷3×2=5(万元)

(2)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4000+300)×5%o=21.5(万元),税前可以扣除18万元;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不得扣除。可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350-10-30+18=328(万元)

(3)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92÷80×20=48(万元)

(4)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5)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000+300-3200-220-90-5-328+(250-210)-(192+48)+60-(20-2)=299(万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5÷(1-20%)=56.25(万元)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99+56.25)×25%×56.25÷(299+56.25)=14.06(万元)

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45÷(1-20%)×20%=11.25(万元),小于抵免限额14.06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可以全部扣除。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99+56.25)×25%-11.25=77.56(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7.56-20=57.56(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