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5月,刘女士与母亲马晓玲协商后经其母亲同意,刘女士用其母亲马晓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款由刘女士一次性付清(有银行转账单为证)。2011年5月房屋交付后,商品房登记在马晓玲的名下(即房屋与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马晓玲,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也均是马晓玲)。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好以后,刘女士虽一直未使用该套房产,但在自己手中保存好了这两份证件,从未出现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丢失等情况。2013年3月,马晓玲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向房产局、国土局办理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挂失事宜,相关机构经审查后,按照相关程序给马晓玲补办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7月,马晓玲把该套商品房卖给了李某,李某在两个月内付清转让房款后,马晓玲与李某在相关机构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2014年1月,刘女士发现了自己购买的房屋被卖给李某的事实。
[问题]
问答题
马晓玲把房屋卖给李某属于民法上的何种行为?
【正确答案】马晓玲把房屋卖给李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
本案中,马晓玲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人,实际上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故其将该房屋卖给李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李某能否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能够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马晓玲的房产证等房屋的相关证件都是真实有效的,受让人李某在和马晓玲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因此,李某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刘女士应向谁主张何种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刘女士可以向马晓玲选择主张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返还不当得利之任一种责任。
①马晓玲违反与刘女士的约定,将房屋出卖与李某,构成违约。刘女士可以基于其和马晓玲之间的合同要求马晓玲承担违约责任。②马晓玲的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刘女士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刘女士可以要求马晓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③无权处分人马晓玲转让房屋并受有利益并使原权利人利益受损,受盎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没有合法依据。刘女士可以请求马晓玲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这三种请求权竞合。刘女士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