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 唐山市某陶瓷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自行计算的2018年会计利润总额见下表。
问答题 11.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指出企业流转税及其附加的纳税问题,并作出其调整分录。
【正确答案】指出企业流转税及其附加的纳税问题,并作出其调整分录。
①自产货物用作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80×16%=12.8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
②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餐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8×16%=2.88(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 800
③企业销售边角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且应补缴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1.16×16%=2.76(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7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 600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2.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正确答案】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①自产货物用作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确定为视同销售收入,扣除产品成本,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0一50=30(万元)。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借方影响销售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餐具,属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所发生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企业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这部分增值税影响借方“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可以在税前限额扣除。同时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销售边角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且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会计上应价税分离调增其他业务收入17.24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20万元,调增增值税2.76万元:相应调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销售(营业)收入=2 000+80+17.24=2 097.24(万元)。
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 097.24×15%=314.59(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按照限额扣除。纳税调增额=350一314.59=35.41 (万元)。
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 097.24×0.5%=10.49(万元)<50×60%=30(万元),所以只能税前扣除10.49万元。纳税调增额=50一10.49=39.51(万元)。
⑥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纳税调增额=6—100×(8÷200)=2 (万元)。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调增10万元。
⑧“营业外支出”中:税款滞纳金1万元和环保部门的罚款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正确的会计利润总额=581.90一12.80 (自产货物用于样品增值税视同销售调整的销售费用)一2.88(因自产餐具用于食堂增值税视同销售而调增的管理费用)一2.76 (边角料价税分离缴纳的增值税)一1.8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61.62(万元)。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561.62×12%=67.39(万元),实际发生120万元,按照限额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120一67.39=52.61(万元)。营业外支出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61=54.61(万元)。
⑨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加计扣除2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62.88万元(考虑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餐具对福利费用的调整2.88万元,纳税调增=62.88—56=6.8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12万元,无须调整。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一(6.88+2)=11.12(万元)。
⑩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应纳税调减200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3.计算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561.62+30+35.41+39.51+2+10+54.61—11.12—200=522.03 (万元)。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应纳企业所得税=522.03×25%一20×10%=128.51(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