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