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产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欺骗性的交易行为。本题中甲厂的产品在本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当认定为是知名产品,尽管其外观未申请专利,但依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乙厂由于采用了与甲厂同类商品极为相似的外观装潢,其行为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故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