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48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试运用民法原理解释该法条的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本条规定的是无权代理制度。
(2)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只具有表面上代理的特征,实际上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发生代理效力。广义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制度。
(3)无权代理的基本特征如下:
①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之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②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效力。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则直接产生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力。
(4)无权代理的效力有:①本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享有在一个月内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是第三人告知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撤销权是指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