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企业于是向所在地地区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案件后3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与公告,并指定了管理人。某甲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已起诉至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判决某甲胜诉,但一直到该企业宣告破产后方可强制执行完判决内容,有效地保护了某甲和合法权益。后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于是该法院依法裁定破产程序终止。
问题: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正确答案】(1)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2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与公告。
(2) 法院不应再执行某甲胜诉的判决。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应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终结与中止在破产法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终结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从而导致破产程序结束。而中止则是基于某种法定原因而暂停破产程序,其后既可能导致破产程序终结,也可能继续进行破产程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