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贾某为一故意伤害罪的目击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是自己多年战友的独生子,遂生恻隐之心,意图进行虚假陈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但因为在作证时过于紧张,其故意陈述的虚假证词仍然与实际情况基本符合,最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有罪证据,使李某被定罪。
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及其犯罪形态是什么?为什么?

【正确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的核心问题涉及对陈述内容是否“虚伪”的判断。我们认为,对“虚伪”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而言,如果陈述者主观上基于还原案件真实面貌的意愿将其所经历的事实作出陈述,无论其陈述内容最终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因为行为人缺乏作伪证的直接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伪证罪;如果陈述者主观上基于虚假的还原案件真实面貌的意愿对其所经历的事实作出陈述,无论其陈述内容最终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因为行为人具有作伪证的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都将触犯伪证罪,但犯罪形态会有所不同。
本案中,贾某为了顾念战友之情,有意违反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况作出证言,意图隐瞒罪证,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行为人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基本符合,因此其陈述行为无法引起危害结果的出现,即未对刑法所保护的司法秩序造成侵害,但仍然有构成侵害的危险,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贾某的行为仍然符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但因为其实际所陈述的是真实证言,因此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情形,构成伪证罪的犯罪未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