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杨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因有一头牛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04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李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8月10日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杨某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遂将牛牵到集市上与张某签订合同,并将牛出售给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干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答题
假设该牛未丢失,杨某于2004年9月因农活忙需要用牛,杨某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法院应否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问答题
在该牛丢失以后,李某与杨某8月10日的协商构成租赁合同的何种条件?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构成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因为如果李某找不回该牛,则由李某赔偿杨某的损失,说明找不回该牛是租赁合同消灭的条件,所以为解除条件。
问答题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合同有效。李某不是该牛的所有权人,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题目给出的不是买卖合同,无权处分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该根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为效力待定。
问答题
杨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耕牛,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不能,因为张某取得该牛时为善意,且为有偿取得,构成善意取得,其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问答题
李某卖牛所得的利润500元,杨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因为李某取得的500元构成不当得利,并且在李某取得该利益时为恶意,根据民法理论,恶意的不当得利人不但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由该利益取得的孳息和其他所得也应当返还,因此应当返还500元。
问答题
杨某可以根据哪些理由向法院请求救济?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杨某可以根据违约责任请求李某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所得的利益,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李某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