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00万元(60+30+10),而该合同的价格为80万元,因此该合同的折扣为20万元。
由于A公司经常将乙产品和丙产品组合在一起以20万元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与其单独售价40万元(30+10)的差额为20万元,与该合同的折扣一致,而甲产品单独销售的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证明该合同的折扣仅应归属于乙产品和丙产品。
因此,在该合同下,分摊至甲产品的交易价格为60万元,分摊至乙产品和丙产品的交易价格合计为20万元,A公司应当进一步按照乙产品和丙产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该价格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摊。
因此,各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分别为:甲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60(万元)。
乙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20×30/(30+10)=15(万元)。丙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20×10/(30+10)=5(万元)。合计确认的交易价格=60+15+5=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