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年9月份,某镇某村在全村开展25度以上坡地全面退耕还林工作,三组有三户农民成了绝户,50余亩坡地的税费任务也长期空挂。为了促使全村的退耕还林工作尽快完成,也为使自己有经济收入,当时的驻村干部陈某便与部分村组干部协商,签订协议转包此50余亩坡地进行退耕还林。2012年1月,国家对全县2011年度的退耕还林给付第一轮粮食补助款及管护费,陈某获得1万余元的经济收入,如果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陈某将获得8万余元。三组的群众得知此情况后,立即选出了四位群众代表到镇政府上访,并表示如不处理好,三组群众还会集体到县、市上访。
问题:
驻村干部陈某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陈某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第3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7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18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上述情况,如采取调解方式应该怎样处理?
相关部门应该在全面调查、大量走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调解方式,快速而稳妥地解决问题。
首先,司法所干警应同镇纪委干部进入村三组召开群众会征求意见,同时应做好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其次,应找镇干部陈某谈话,对其促进退耕还林整体工作进展表示肯定,但对其与民争利的行为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应予以批评教育。
最后,在大量的基础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应组织三组群众代表与陈某进行调解,在双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应充分体现为民谋利、为民服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