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主管、支配、 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b. “侵吞”,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 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已有。
c. “盗窃”,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秘密窃取由本人暂时合法管理、 支配、 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 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d. “骗取”,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 “其他手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使用侵吞、 窃取、 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 方法占有公共财物。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