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7.下列情形中属于债的混同的是(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混同的成立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1)概括承受。这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概括承受既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括承受,也有个人的概括承受。前者如相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后者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遗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遗产,债权债务因同归继承人而消灭。(2)特定承受。这是指在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债权债务亦因混同而消灭。AB项属于概括承受,CD项属于特定承受。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