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有些表达的形成需要付出相当的资本与劳力,但不具有独创性。这些表达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上处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利用。但在特定情况下,对非独创性表达的利用如果违反诚实商业习惯,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品的标题多为简短的语汇,通常无法体现独创性,因此标题本身不是作品。即使标题不是
常见的语汇,但语言本身是发展的,让新语汇进入公用的语言库,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也有利于文化的发展,因此很多国家倾向于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标题,而不适用著作权法。恶意使用他人作品标题、有意引起混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的国家把作品标题视为商业标记,如《德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因为绝大多数的作品标题属于未注册商业标志,主要仰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与邻接权之间也有密切的关系。某些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非独创性智力成果,后来发展为邻接权的对象。邻接权制度建立之前,有的国家用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保护录音制作者的利益。即使录音制作者没有绝对权,但翻录他人的录音制品,免除了给付表演者的报酬和编排录制的费用,以低康的价格占据竞争优势,显然是不公正的。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必须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选择编排本身要具备独创性,因此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只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某些利益的重要性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法律有可能以更为明楠的设权模式进行保护。例如,欧盛对非独创性数据序赋予一种短期的绝对权,在性质上类似于邻接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