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债务人李某以其拥有的“香甜甜”食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出质给债权人王某,并订立了书面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非经向商标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不得生效
B.质押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C.非经王某同意,李某不得转让“香甜甜”商标专用权,但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D.李某因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提前清偿债务或向与王某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关商标权出质的规定。《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据此,本题中的质押合同应向商标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生效,故本题 A项正确,B项不正确。非经质权人王某同意,出质人李某既不能转让商标专用权,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故本题C项不正确。李某经王某同意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提前清偿债务或向与王某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故本题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