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将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须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须通知债权人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8条,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因此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的决议应由庐阳公司的股东集团公司作出决议,A项不正确,B项正确。根据第184条规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无须进行清算,C项正确。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第2款,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项不正确。故应选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