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丁为甲的借款作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乙仍不放心,甲又请求其朋友丙以自己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值10万元)为甲作了质押担保,并与乙签订书面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后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向甲主张权利不得后欲向丙、丁主张权利。经查,因股票价格上涨,丙所持股票现在的市场价值为2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 A.乙既可以向丙主张股票现值的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 B.乙只能对丙主张10万元的质权,对股票增值部分不享有质权
  • C.乙应先就丙所持有的股票主张质权,不足部分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
  • D.乙应先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质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任选其一主张权利,此时并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故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股票因市场变化而增值部分属于股票本身的价值,因乙丙并未约定丙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故应以其股票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B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