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注册会计师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与测试会计分录相关的情况如下:
    (1)甲公司2016年在属于“避税天堂”的境外地区设立子公司,管理层未能提供明确的商业理由,但提交了与开办该子公司相关的资料。A注册会计师检查后认为资料齐全、手续合法,该事项不导致舞弊风险。
    (2)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时,A注册会计师拟使用汇总性更高的数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应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舞弊风险。
    (3)A注册会计师直接认为甲公司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并拟采取具体措施专门应对此类风险。
    (4)A注册会计师认为标准会计分录全面记录了甲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更高,应作为会计分录测试的重点。
    (5)甲公司存在大量的小额会计分录。确定会计分录测试总体时,A注册会计师直接将小额会计分录从总体中剔除,作为极不重要项目,不实施审计程序。
    (6)由于甲公司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舞弊风险,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重新评价项目组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
    要求:
    针对事项(1)至(6),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认为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情况(1)不恰当。在属于“避税天堂”的地区设立子公司,且此类安排似乎不具有明确的商业理由,可能为甲公司舞弊提供机会。
   情况(2)不恰当。应对舞弊风险时,针对收入项目,应使用分解的数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情况(3)恰当。
   情况(4)不恰当。在各类会计分录中,非标准会计分录具有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情况(5)不恰当。测试会计分录是为了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舞弊风险。应对舞弊风险时,即使小额舞弊的会计分录,也不能直接决定不加以测试。
   情况(6)不恰当。通常,仅当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且广泛的舞弊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