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试论奥斯丁对“法律”的四种含义的观点。

【正确答案】

奥斯丁认为,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第二,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第三,实在道德,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这种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仅仅由观念建立或实施;
第四,比喻性的法律,是通过微弱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的“法则”或“规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