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可中止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是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执行标的灭失,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故本题答案选C。